如何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是指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首先,申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可以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进行,也可以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其次,准备相关材料。患者方需要准备的材料通常包括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这些材料能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医疗机构则要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各种材料,包括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然后,选定鉴定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和答辩。专家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最后,鉴定机构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会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事故等级等作出明确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