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何解释?
我在处理一些税务相关业务时,涉及到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但我对这个公式不太理解,不知道它是怎么来的,各个部分代表什么意思,在实际计算中该怎么运用,希望能得到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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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是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或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用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税价格。它主要用于一些特殊的销售情况,比如视同销售行为等。 在一般情况下,当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这里的“成本”,如果是销售自产货物,指的是实际生产成本;如果是销售外购货物,指的是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则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一般为10% 。这个公式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而核定销售额时,如果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就会用到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 当货物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有所不同。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 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这是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在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时,需要把消费税包含进去。相关依据同样来自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消费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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