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增值税附表三应该怎么填?


在填写劳务派遣增值税附表三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增值税附表三主要是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对于劳务派遣业务,涉及到扣除项目的填写。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在增值税处理上,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接下来我们看附表三的填写步骤。首先,在附表三的项目及栏次中,找到对应的“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或“5%征收率的项目”,具体根据你选择的计税方法来确定。 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在“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栏次,填写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的“期初余额”栏次,填写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期发生额”栏次,填写本期取得的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也就是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本期应扣除金额”为“期初余额”与“本期发生额”之和。“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果“本期应扣除金额”大于“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则“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等于“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否则,等于“本期应扣除金额”。“期末余额”为“本期应扣除金额”减去“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填写时要注意数据的准确性,各项扣除项目需要有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工资发放明细、社保缴纳记录等。同时,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在填写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的税务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