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出现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最近打算和另一半协议离婚,已经提交了申请,进入了离婚冷静期。可这期间突然发现有一些债务问题冒出来了,心里很慌,不知道这些债务该怎么算,是算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该由谁来还,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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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冷静期出现的债务,处理方式如下:首先要判断债务的性质。 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私自借贷去进行个人奢侈消费、赌博等非法活动所产生的债务,这种就属于个人债务,由负债方个人承担偿还责任。这是因为这些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不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要是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比如为家庭购置生活用品、支付家庭水电费用等产生的债务,即便处于离婚冷静期,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因为这些是维持家庭正常运转所产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从中受益。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义务。 当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总之,在离婚冷静期遇到债务问题,先明确债务性质,再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偿还责任,能协商就协商,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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