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经立案后公安机关又立案该如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会出现法院已经立案,而公安机关又对同一事项立案的情况。这种情况涉及到不同司法程序的协调与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法院立案和公安机关立案的概念。法院立案通常是指当事人就民事、刑事自诉或行政等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登记受理的程序。例如,在民事案件中,一方认为另一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等,法院立案后会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而公安机关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程序。比如,发生了盗窃案件,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会展开侦查工作。 对于法院已经立案,公安机关又立案的情况,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本身涉嫌刑事犯罪,且该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属于同一法律事实,那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例如,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方当事人可能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且该诈骗行为与合同纠纷紧密相关,此时法院就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比如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行为与另一起独立的刑事犯罪行为,那么法院的民事案件和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可以分别进行处理。 所以,当遇到法院已经立案,公安机关又立案的情况时,当事人需要配合不同司法机关的工作。如果是同一法律事实,应以刑事程序优先,因为刑事犯罪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先进行侦查和处理。当事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以便司法机关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和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