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我公司最近有个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购进了一批货物。我不太清楚这部分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该怎么处理,是可以全部抵扣,还是有什么特殊规定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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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进项税额的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你在购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时,已经缴纳的那部分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意味着,从2019年4月1日开始,企业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企业在2025年1月购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该企业就可以在1月所属期申报纳税时,将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一次性进行抵扣。 不过,要注意的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不动产在建工程是用于这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那么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就不能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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