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有一批自产产品,打算用于在建工程。但我不知道在增值税方面该怎么处理,是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准确的法律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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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增值税处理之前,我们先来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视同销售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则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对于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分情况来看。在全面营改增之后,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营改增政策的规定。因为营改增后,不动产在建工程所涉及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所以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这种情况,不再像过去那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该在建工程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种情况下,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就需要视同销售,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按照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如果该自产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有相应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可以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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