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该如何处理?
我自己生产了一些应税消费品,现在打算用在在建工程上,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需不需要纳税,计税依据是什么,有哪些规定需要遵守,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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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涉及到消费税等相关税务处理问题。首先来了解一下“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自己生产了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其他方面,比如这里提到的在建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这里的“用于其他方面”就包括了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用途。也就是说,当纳税人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是需要缴纳消费税的。 对于计税依据,该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 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方面,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纳税人在处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的税务问题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因税务处理不当而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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