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证但未开发建设的土地该如何处理?


在我国,对于已办证但未开发建设的土地,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理措施。首先,我们要了解“闲置土地”这个概念。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有多种。如果土地闲置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要是土地闲置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若你遇到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无法按时开发建设,比如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政府发布的文件、通知等。按照规定,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其他处置方式。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如果你拥有已办证但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建议你及时关注土地闲置的相关规定,若存在无法按时开发建设的情况,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