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征未用的土地适用哪些土地管理法规定?
我家附近有块地被征收了,但一直闲置着没用。我想了解下,对于这种已征未用的土地,在咱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方面有啥具体规定不?它闲置在那感觉挺浪费资源的,我就想弄清楚相关法律是怎么说这块地后续该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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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已征未用土地的管理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 首先,对于已征未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其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该法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此外,对于已征未用土地的管理,还涉及到土地用途管制等其他规定。土地征收后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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