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不知情债务该如何处理?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发现对方有些债务我之前完全不知情。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这种离婚协议里我不知情的债务,到底该怎么处理呀?是我也要一起承担,还是对方自己负责呢?特别想搞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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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离婚协议中不知情债务时,关键在于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像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而借的钱,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正常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要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来说,如果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要是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要是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 在实际处理中,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债务的用途等相关情况。而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为不知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可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会根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判决。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包括共同签名、事后追认或为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等情况。 个人债务:指夫妻一方并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产生,而是个人行为导致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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