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还不上的债务如何处理?
我自己开的有限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已经在走破产清算程序,但感觉清算后还是还不上所有债务。想了解这种情况下,剩下还不上的债务该怎么办,是不用还了,还是我个人得接着还,希望能得到准确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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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后仍有还不上的债务时,处理方式需分情况来看。 首先,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欠款由公司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清算后还不上的债务,股东无需再用个人财产偿还。 其次,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股东出现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况,该股东需要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不仅要对债务承担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再者,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另外,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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