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未缴纳年费该如何处理?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而缴纳年费是维持专利权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下面来详细说说专利权未缴纳年费的处理办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也指出,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也就是说,当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时,会有一个6个月的补缴期。在这个补缴期内,除了要补缴年费,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比如,当年年费是1000元,超过规定缴费时间1个月补缴,就需要额外缴纳1000×5% = 50元的滞纳金;超过2个月补缴,滞纳金就是1000×5%×2 = 100元,以此类推。 如果在6个月的补缴期内仍然没有完成年费及滞纳金的缴纳,那么专利权将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挽回的余地。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发现未缴纳年费后,应尽快查看是否在6个月的补缴期内,若在则及时补缴年费和滞纳金以维持专利权有效。若已过补缴期导致专利权终止,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恢复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