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药费劳动部门未报的部分该如何处理?


在工伤事故中,医药费的报销问题是职工普遍关注的重点。当劳动部门未报销工伤医药费的部分时,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处理。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医药费的报销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这些目录和标准的费用,才能够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那么,对于劳动部门未报销的部分,有可能是因为该部分费用不符合上述报销标准。如果是这种情况,就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不能享受足额的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未报销的部分费用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已经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但由于医院用药或治疗项目超出了工伤保险报销范围,而该超出部分是为了治疗工伤所必需的,那么在实践中,有些地区会支持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费用。因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职工是为了工作受伤,治疗过程中的合理费用应该得到保障。 若职工与用人单位就未报销部分的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工伤医药费劳动部门未报的部分,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最终的承担主体。职工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