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该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首先,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几种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方式。其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简单来说,就是使用不存在的单位名称或者假冒他人的身份来与对方签订合同。比如张三冒充知名企业与李四签订合同,骗取货款,这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其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如果一方用假的票据或者产权证明来担保合同的履行,以此骗取对方信任并获得财物,也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例如王五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与赵六签订合同骗取资金。 其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本身没有能力履行整个合同,先履行一点小部分让对方相信其有履约能力,然后骗取更多财物。比如甲公司没有足够资金和实力履行大合同,先和乙公司履行了一个小额合同,之后诱使乙公司签订并履行更大金额的合同,最后卷款跑路。 其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很容易理解,就是拿到对方给的东西后直接消失不见。例如丙拿到丁支付的货款后,直接关闭公司、断绝联系,这种行为就明显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合同诈骗。 其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现实中可能存在各种复杂的诈骗手段,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都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关键所在。可以从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打算履行合同,或者取得财物后用于挥霍、非法活动等,就很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还要结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双方的交易背景等情况进行全面判断。总之,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