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该如何认定?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欺骗其他发起人和股东。在认定虚假出资时,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从行为主体来看,虚假出资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东则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次,判断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要关注出资的实际情况。以货币出资为例,股东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就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比如,股东声称已出资,但实际上资金并未到账,或者以虚假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出资,都属于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 再者,主观故意也是认定虚假出资的重要因素。虚假出资的股东主观上具有故意欺骗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意图,目的是为了获取公司股份或股权,却不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出资延迟或出现问题,且股东积极采取措施弥补,一般不认定为虚假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虚假出资还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这些证据可以包括银行转账记录、财产评估报告、公司章程等。当发生争议时,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些证据来证明是否存在虚假出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表明虚假出资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总之,认定虚假出资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主体、出资实际情况、主观故意以及相关证据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