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该如何解读?

我前段时间因为醉酒驾驶被查了,现在心里特别慌,不知道会面临怎样的处理。我想了解下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到底是怎么规定的,里面都有哪些重点内容是我需要关注的,能不能给我说说该如何解读这个意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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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是司法机关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犯罪,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解读。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醉酒危险驾驶。醉酒驾驶,指的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驾驶行为,这种行为被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里的‘道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像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机动车’,同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对于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中还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鉴定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另外,对于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中的自首、立功等情节,也要依法予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的,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方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等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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