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对小股东权益进行法律保护?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感觉在公司决策等方面自己的意见经常被忽视,权益好像也得不到保障。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有哪些方式可以保护我们小股东的权益,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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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权益保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司的运营中,小股东往往在话语权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法律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下面从几个常见的方面来介绍对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首先是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就赋予了小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权利。比如小股东如果怀疑公司的财务状况有问题,就可以依法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此来保障自己对公司情况的知晓,避免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损害小股东利益。 其次是股东会召集和主持权。当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一规定在《公司法》第四十条中有明确体现。这意味着小股东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主动召集股东会,将自己关心的问题在会议上提出并讨论,维护自身权益。 再者是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为小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退出公司提供了法律途径,避免被大股东“绑架”继续留在公司而遭受利益损失。 另外,股东代表诉讼权也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使得小股东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内部又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综上所述,法律从多个方面为小股东权益提供了保护,小股东应当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法律规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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