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该怎么列当事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在当事人的列法方面,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自然是原告。对于被告的确定,一般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原、被告。如果生效裁判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那实施该行为的当事人就是被告;若涉及多方共同导致的情况,通常将所有相关方都列为被告。例如,甲和乙的诉讼判决结果影响了丙的权益,丙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时,甲和乙一般就是被告。 若有其他未提起诉讼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比如在一个涉及房屋产权的生效判决中,甲和乙的判决结果影响了丙的权益,丙提起撤销之诉,而丁对该房屋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一定利害关系,此时丁就可以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的列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