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时如何进行清偿?


当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时,清偿顺序在司法实务中有明确规定。 首先,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是因为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通过特定财产提供担保。比如债务人把房子抵押给了甲债权人,那么在清偿时,甲基于抵押权的债权会优先得到满足。 其次,在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按照留置权、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先后顺序受偿 。例如,一个物品上既有乙的留置权,又有丙已登记的抵押权、丁的质押权、戊未登记的抵押权,那么乙优先受偿,然后是丙、丁、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再者,如果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那么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通俗来讲,就是哪个债权人先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就先满足谁的债权。 另外,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以下规定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相关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