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应该如何进行惩罚?
最近了解到吸收犯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在法律上是怎么惩罚的。自己在看一些法律案例的时候,涉及到吸收犯的情况,就想确切知道到底依据什么原则、按照怎样的标准来对吸收犯进行惩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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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的惩罚方式是按吸收之罪处罚。首先解释一下吸收犯,它是指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也就是说,虽然存在两个犯罪行为,但因为一个被另一个吸收了,所以只以吸收之罪论处。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吸收犯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罚: 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里的轻重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比如,一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很严重,另一个相对较轻,那么重行为就会吸收轻行为,以重行为来定罪处刑。 二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主从是根据行为在犯罪中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里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若数行为有主次之分,就按主行为定罪处罚。 三是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像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就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只按实行行为定罪处刑。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所以对于吸收犯,不能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处罚。 相关概念: 吸收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根据行为性质,以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吸收小的行为。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依据行为在犯罪中的作用,主行为吸收辅助或次要作用的从行为。 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吸收总则规定的非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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