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罪吸收轻罪的情形都有哪些?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重罪吸收轻罪这一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判决中,到底哪些情况属于重罪吸收轻罪呢?是根据罪行严重程度,还是有其他的判定标准?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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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重罪吸收轻罪是一项重要的刑罚适用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行时,如果存在轻重不同的犯罪情况,重罪会吸收轻罪,最终按照重罪来定罪处罚 。 首先,从主刑方面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这样两种情况:如果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而不会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这是因为死刑已经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了,再多判其他死刑或者其他主刑没有实际意义。例如,某人同时犯下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以及其他较轻罪行也有对应的刑罚,但最终只执行一个死刑。 其次,若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同样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也不会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无期徒刑意味着较长时间的剥夺人身自由,一个无期徒刑就足以对罪犯进行惩罚,没必要重复执行。 另外,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则。当判处几个没收全部财产刑,或者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又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只执行一个没收财产。因为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刑都属于财产刑,这种情况下选择执行一个没收财产,就可以达到对罪犯财产方面的惩处目的。 还有一些学理上的情况: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里的重行为既指行为的程度,也指行为的性质。当前后的犯罪行为有轻有重时,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比如,某人先有轻微的盗窃行为,之后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抢劫行为相比盗窃行为更严重,那么盗窃行为就会被抢劫行为吸收。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必经阶段,先有预备行为,继而才实施实行行为时,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比如为了实施盗窃准备了工具,之后进行了盗窃,准备工具这个预备行为就被盗窃实行行为吸收。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从行为是主行为的辅助行为,是次要的行为。一般先有从行为,进而实施主行为时,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例如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帮助行为是从行为,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是主行为,这种情况下帮助行为被实行行为吸收。 相关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吸收犯:在实践中一个犯罪现实会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存在吸收关系,按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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