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三个规定会如何处理?


“三个规定”指的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司法活动受到不当干预。 如果领导干部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等,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该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若违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等,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第七条明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上述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人员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如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等,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