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退回该怎么操作?
我收到了一些发票,发现有问题需要退回。但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操作流程,不知道是直接把发票寄回给开票方就行,还是有其他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票退回具体要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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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退回操作在我国税收管理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流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白发票退回的情况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另一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退回。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在开具当月退回,且符合作废条件的,也就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销售方直接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即可。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如果专用发票已跨月或者不符合当月作废条件,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也就是说,如果普通发票需要退回,销售方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妥善保管就可以了。要是无法收回原发票,就需要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再开具红字发票冲减。 在操作发票退回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来,保存好相关的凭证和记录,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如果您在操作过程中有任何疑问,也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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