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封存病历?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听说封存病历很重要,但我不知道具体该怎么做。是直接找医院封存就行,还是有特定的流程和要求呢?我担心自己操作不当影响后续维权,希望了解具体的封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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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封存病历是一项重要的维权措施。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封存病历的具体步骤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客观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患者有权复印这些病历资料。主观病历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但可以封存。 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具体的封存流程如下:患者或其家属首先要及时向医疗机构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最好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封存病历的时间。医疗机构在接到申请后,医患双方需共同在场对病历进行确认。之后,将病历装入信封或文件袋等容器中,双方在封口处签字、盖章,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以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如果在封存过程中遇到医疗机构拒绝封存或者有其他不配合的情况,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等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封存病历是为了防止病历被篡改或丢失,为后续可能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患者及其家属要了解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封存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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