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究竟该通过怎样的程序来解除呢?
在一些商业活动或者日常生活中,有时候会遇到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无效合同具体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来解除,是不是双方协商一下就行,还是需要通过特定的机构或者走一些法律流程?希望能得到一个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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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其实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解除”程序,原因在于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基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未产生,所以不像有效合同那样需要通过特定程序去解除。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当我们发现合同可能无效时,需要通过特定的方式来确认其无效性。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认定合同是否无效。例如,当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绝对无效的情形时,就需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确认。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合同无效后,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比如,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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