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应该如何移送?
我是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碰到了一个行政案件,初步调查后发现这个案子并不在我们的管辖范围内。我不太清楚接下来该怎么操作,是直接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就行,还是有什么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希望了解一下具体该如何移送这类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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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领域,当行政机关遇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移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权”这个概念。管辖权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和处理的权力范围。不同的行政机关有各自不同的管辖范围,这是为了保证行政工作的有序进行和高效开展。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继续处理就是越权行为,可能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具体的移送程序通常如下: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应当立即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时间、来源等信息。然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详细说明案件情况以及移送的理由和依据。通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的印章,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将移送案件通知书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同时,要及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案件已移送的情况。 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在收到移送的案件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移送正确,就会按照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如果认为移送不当,会与移送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以确定最终的管辖问题。这样的移送制度确保了行政案件能够在合适的行政机关得到妥善处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行政秩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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