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后不予立案怎么办?


当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后,接受移送的机关却不予立案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和应对。首先,我们要明白“不予立案”的意思。这就是指相关机关经过对移送案件的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件不符合立案的条件,所以决定不将其作为一个正式的案件来处理。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可能会导致不予立案呢?一般来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如果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当遇到不予立案的情况时,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接受移送的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该理由不成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可以借助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来促使相关机关重新审查立案。此外,行政机关也可以收集更多关于案件的证据和材料,进一步证明案件符合立案的标准,然后再次要求相关机关立案。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要确保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有力地支持立案的诉求。总之,当行政机关移送案件不予立案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