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如何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我和配偶之前去申请了离婚登记,现在冷静下来不想离了,听说有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但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做。是要去哪里办理?需要带什么材料?有没有时间限制呢?希望能了解一下详细的撤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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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申请的撤回是指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进入冷静期后,一方或双方反悔,不想离婚了,从而撤销之前的离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都没有反悔,但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没有一起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那么也会被当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超过了离婚冷静期或者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的规定期限,就无法按照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来处理了。如果之后还想离婚,就需要重新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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