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十八次离婚会怎么判?
我和另一半矛盾特别多,已经起诉十八次离婚了,可每次都没个准信。我就想知道,这么多次起诉之后,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啊?是肯定能离,还是依旧有变数?想了解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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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离婚次数本身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决定性因素。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意味着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了类似夫妻的关系;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就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家庭成员不尽应有的照顾和抚养义务;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就是长期沉迷于这些不良行为且经过多次教育都不改正;四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强调是因为感情问题而分开居住满两年;五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比如双方长期矛盾激烈无法共同生活等。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回到起诉十八次离婚的情况,如果在这十八次起诉过程中,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很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但要是一直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即便起诉次数多,法院也可能不判离。所以,重点还是要围绕夫妻感情破裂这一核心去提供证据和阐述理由。 相关概念: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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