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的收入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目前还没判下来。这段时间我工作有了一些收入,不太清楚这些钱在法律上算我个人的,还是和对方的共同财产。想了解下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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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诉讼期间的收入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双方对这些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而个人财产,则是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另一方通常没有权利主张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依然是存续的,只要法院还没有做出离婚判决且判决生效,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仍然存在。所以,在这个期间一方所获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的。比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工作收入,还有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有关于财产的书面约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另外,如果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这些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使是在离婚诉讼期间获得,也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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