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每月会给我们发一笔伙食费。我不太清楚这笔伙食费在法律上算不算职工福利费。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伙食费到底属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呢?这对我了解自己的权益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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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判断伙食费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需要分情况来看。 职工福利费,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它是企业给员工的一种额外福利,用于改善员工的生活条件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如果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伙食费是属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性质的,或者是因企业未提供员工食堂而给予员工的就餐补贴,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伙食费通常是可以认定为职工福利费的。比如公司每月固定给员工发放一笔钱用于在公司附近餐厅就餐,这就类似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转化为货币形式发放,应属于职工福利费。 但如果企业发放的伙食费是与员工的出勤、业绩等挂钩,作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来发放的,比如将其作为员工完成一定工作量后的奖励性质的费用,那就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是工资薪金的范畴。工资薪金是员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劳动报酬,与工作业绩等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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