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以下这些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首先是重婚。简单来说,重婚就是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比如在已经有一段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对无过错方的伤害很大,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是与他人同居。这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种行为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无过错方也能据此要求赔偿,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再者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包括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行为,比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三项。 然后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等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折磨、摧残;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这种行为违背了家庭成员之间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无过错方同样可以要求赔偿,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四项。 最后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民法典施行后新增此项。比如一方存在严重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给家庭带来极大伤害等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