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事故的机构包括哪些?


处理医疗事故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医院内部的相关部门。当患者认为遭遇医疗事故时,可以先向医院的医务科或者医患关系办公室等部门反映情况。医院内部有义务对患者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其次是卫生行政部门。当地的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卫生局等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可以向这些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再者是医学会。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当医患双方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存在争议时,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另外,人民法院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机构。患者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