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它对于解决著作权纠纷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关于著作权纠纷的管辖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这就明确了当事人应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去起诉,方便了诉讼的进行。 其次,在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是否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来认定其是否实施了提供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把作品放到网络上让公众能随意获取,那就很可能构成侵权。 再者,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在计算赔偿数额时的一些具体方法和考量因素,比如可以考虑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此外,对于著作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也有相关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这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了著作权交易市场。总之,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从多个方面对著作权纠纷的处理进行了规定,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