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漏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泄漏个人信息罪,在我国《刑法》中准确表述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首先,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它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这意味着,只要是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或者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信息,都受到法律保护。 该解释规定了入罪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量刑方面,对于“情节特别严重”也有相应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单位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依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这一系列规定,为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