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姻法二十一条有什么司法解释?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家庭相关的法律事务,听说婚姻法二十一条有司法解释,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这个司法解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它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婚姻事务会有哪些影响,比如在抚养义务、赡养义务等方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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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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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相关内容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承接。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对应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等规定。 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在司法解释方面,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相关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就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成年子女还可以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 而对于“抚养费”,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对于赡养义务,当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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