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关于诈骗罪的数额认定。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通俗来讲,当诈骗金额达到三千元到一万元这个区间,就达到了构成诈骗罪的标准。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不同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诈骗认定。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些情形因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在量刑时会考虑从严处理。 再者,关于诈骗未遂的认定。解释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最后,解释还规定了一些可以从宽处罚的情形。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这体现了法律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给予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总之,这个解释为司法机关在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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