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涉及一个案件,听说自首和立功在法律上有特别的规定。我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比如怎样才算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这些情况在量刑时会有怎样的影响,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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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首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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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自首和立功的认定及处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关于自首。根据该解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比如,张三在犯罪后,还没等警察找上门,就主动跑到派出所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这就属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只是交代了一部分,或者隐瞒了关键情节,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其次,立功方面。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例如,李四在被抓捕后,向警方提供了另一个犯罪团伙的藏匿地点,帮助警方成功破获了该团伙的案件,这就属于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立功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立功的判断更加准确和规范。 此外,该解释还对单位自首、共同犯罪自首等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单位犯罪后,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这些规定有助于全面、准确地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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