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是否必须要有合同?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经济纠纷案件时遇到了困惑。有些案件中,嫌疑人好像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但通过口头约定等方式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骗取了财物。我不太清楚这种没有传统意义上合同的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想了解一下合同诈骗对于合同的具体要求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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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并不一定需要有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合同。 首先,从法律上对合同的定义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就表明合同的形式是多样的,不仅仅局限于书面合同。 其次,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合同”,既涵盖了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约定等其他形式的合同。例如,双方通过口头协商达成了买卖货物的协议,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情况,骗取对方支付货款,且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后,从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了合同诈骗罪的几种情形,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等。这些情形中的“签订合同”,并不局限于签订书面合同。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不必须要有书面合同,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且行为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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