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迫离职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我在公司工作时,因为公司各种不合理的安排,我被迫离职了。现在我想了解下,按照法律规定,被迫离职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我能得到多少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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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指的是员工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而是由于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等因素,导致员工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当员工被迫离职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例如,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零8个月,他被迫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按照法律规定,工作年限3年零8个月按4年计算,那么他应得到的经济补偿就是4×5000 = 20000元。若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赔偿金就是20000×2 = 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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