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明细表是否必须填写?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明细表并非一定需要填写。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资产加速折旧的概念。资产加速折旧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其对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采用比通常折旧方法更快的速度进行折旧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多扣除折旧费用,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企业只有在享受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才需要填写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明细表。如果企业没有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或者虽然有固定资产但未选择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那么就无需填写该明细表。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等文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明细表的填报条件。 企业在判断是否符合加速折旧条件时,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目前,国家对一些特定行业、特定类型的固定资产给予了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比如,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另外,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所以,您需要先判断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加速折旧的条件,以及企业是否选择享受这一优惠政策。如果符合且选择享受,就按规定填写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明细表;如果不符合或不选择享受,就不用填写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