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制作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平时会承接一些广告制作的业务。最近在处理税务问题时,我有点拿不准广告制作这一块到底用不用交文化事业建设费。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弄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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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广告制作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什么。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这里的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而单纯的广告制作,它不属于财税〔2016〕25 号文件所列举的广告服务的征税范围。因为广告制作通常只是完成广告的设计、制作等环节,没有涉及到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广告制作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不过,如果广告制作业务与广告发布等应税广告服务紧密相关,或者构成了应税广告服务的一部分,那么就可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例如,制作完成的广告直接通过自身拥有的媒介进行发布,这种情况下就符合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条件了。因此,在判断是否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要根据业务的具体性质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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