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是否正确?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一个说法,说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但我有点疑惑,因为感觉行政法规应该更有权威性。所以想问问大家,这个说法到底正不正确啊,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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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概念。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是为了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相关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地方性法规呢,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位阶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其中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就是说,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其效力仅及于本行政区域。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地位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并且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要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所以其效力要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这一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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