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吗?


行政复议是否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在我国,大部分情况下,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某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一般而言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但当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时,就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当事人在遇到行政纠纷时,应当仔细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