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合同中违约金标准是怎样的?

我签了拆迁合同,现在对方好像有违约的迹象。我想知道在拆迁合同里,违约金标准是怎么定的?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还是可以由合同双方自己约定?要是约定不合理又该怎么办?我不太懂这些,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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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合同中,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需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合同的履行,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违约金标准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意味着拆迁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里自行商量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如果拆迁方未按时交付安置房,每逾期一天,需按照被拆迁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向被拆迁方支付违约金。 二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此时违约方需要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不过,自行约定的违约金并非毫无限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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