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内部竞争性报价确定中选供应商后是否需要公告?

我公司采用内部竞争性报价的方式选供应商,现在已经确定了中选供应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需不需要对中选供应商进行公告。要是需要公告,具体该怎么做呢?要是不公告,会不会违反相关规定?希望懂行的朋友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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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部竞争性报价确定中选供应商后是否需要公告,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内部竞争性报价的概念。它是一种采购方式,就是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与报价,然后根据一定的标准选择最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这种方式相对灵活,常用于企业内部采购等场景。 如果是企业内部自行组织的采购,使用的是企业自有资金,不涉及公共资金或者公共利益,那么通常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进行公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管理制度和需求来决定是否公告中选供应商。这是因为企业有自主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其内部采购行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自主性。 然而,如果采购活动涉及到公共资金,比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或者采购项目属于公共资源交易范畴,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这是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如果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不同地区可能有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一般也会要求对中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通常包括中选供应商名称、报价、服务要求等信息,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一定天数,以便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如果存在质疑或者投诉,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所以,内部竞争性报价确定中选供应商后是否公告,关键在于采购的性质和资金来源。如果拿不准,可以咨询当地的财政部门或者相关监管机构,以确保采购活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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