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仲裁或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我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在合同里约定了发生纠纷可以选择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诉。现在真的有纠纷了,我就有点担心这个约定到底有没有效。要是没效的话,解决纠纷就麻烦了。所以想问问大家,这种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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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约定仲裁或法院管辖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仲裁和法院管辖这两个概念。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管辖则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仲裁和法院管辖,这种仲裁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仲裁和诉讼是两种相互排斥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既可以仲裁又可以诉讼的约定,使得纠纷解决方式不明确,违背了仲裁的自愿性、唯一性和终局性原则。 不过,如果一方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就可以视为双方认可了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此时仲裁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有效。 所以,当出现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时,通常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存在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异议这种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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