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司诈骗与业务员有关联吗
拍卖公司诈骗,业务员是否有关,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业务员不知道公司在进行非法诈骗活动,也就是对公司的诈骗行为毫不知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业务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业务员一直以为自己在做正规合法的工作,没有参与诈骗的主观故意,就不用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
其次,要是业务员明明知道公司从事的是诈骗行业,却依然继续在公司工作,从事相关行为,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罚责任。不过要注意,在这种犯罪行为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主要犯罪行为人,犯罪后果主要还是由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来承担。比如说,公司领导策划了整个诈骗方案,业务员虽然知道是诈骗还参与,但主要责任还是在领导那边。
另外,如果公司本身就是个空壳公司,它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从事犯罪行为,那么参与其中的业务员承担的刑事责任会比较严重。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就是说如果业务员构成诈骗罪,会依据诈骗数额等情况来量刑。
总之,判断拍卖公司诈骗时业务员是否有关,关键看业务员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的诈骗行为。如果确实不知情,正常工作的,一般没有责任;要是明知还参与,那就可能要承担责任了。
相关概念:
空壳公司:指的是没有实际业务、资产,仅仅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存在,通常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公司。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按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刑事责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驱逐出境等,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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