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将备用金用于支付非正规票据是否合法?
我是公司的出纳,之前领导让我用备用金支付了一些没有正规票据的费用,我心里一直不踏实,不知道这样做合不合法。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看,出纳把备用金用于支付非正规票据到底有没有问题?会有什么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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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财务和法律规定中,出纳将备用金用于支付非正规票据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行为,这种做法并不合规。首先,从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正规票据是企业进行财务记录和核算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非正规票据由于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证明,无法准确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实际情况,这就违反了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要求。其次,从税务管理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项成本、费用的扣除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凭证。非正规票据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企业如果使用非正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且可能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此外,如果出纳将备用金用于支付非正规票据是为了掩盖一些不正当的经济行为,比如贪污、挪用公款等,那么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出纳在工作中应该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法律法规,拒绝使用备用金支付非正规票据,以避免给企业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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